一、金融資產轉移概述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yè)(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fā)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二、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
(一)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的區(qū)分
企業(yè)應當將金融資產轉移區(qū)分為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并分別按照會計準則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形
1.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判斷
企業(yè)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以下情形表明企業(yè)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附回購協(xié)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3)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yè)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于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yè)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的計量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的損益=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原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計損失,應為減項)-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所保留的部分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