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證據在性質上具有累積性,主要是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
2.審計證據還可能包括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
(1)以前審計中獲取的信息(前提是注冊會計師已確定自上次審計后是否已發(fā)生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影響這些信息對本期審計的相關性);
(2)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與保持客戶或業(yè)務時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獲取的信息;
(3)會計記錄也是重要的審計證據來源;
(4)被審計單位雇用或聘請的專家編制的信息也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5)審計證據既包括支持和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也包括與這些認定相矛盾的信息;
(6)在某些情況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層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要求的聲明)本身也構成審計證據,可以被注冊會計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