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知識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1】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讓以及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解釋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是否登記,不影響地役權的設立。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題)
(2)基于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