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并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①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9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釋】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歸為其所有。
②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冒名股東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冒名折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