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企業(yè)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yè)后個人: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內部追償: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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