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特別解除
主從物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從,從不及主
數(shù)物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分批
單獨解除
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就該批解除
以后解除
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各批標的物解除
全部解除
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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