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
1.表決權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9次債權人會議,對于*9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行使表決權。
(2)因債權存在爭議而未被列入債權表者,如果已經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但是,如果職工勞動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優(yōu)先受償,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影響其清償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情況時,職工債權人應享有表決權。
(4)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完全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3.*9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4.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無須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5.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jiān)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xié)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6.人民法院的裁定
(1)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沒有限制)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不能提起上訴)。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2)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不能提起上訴)。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2008年單選題)
7.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
(1)和解協(xié)議、重整計劃:1/2+2/3
①和解協(xié)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②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其他決議:1/2+1/2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8.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
(1)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在該決議事項上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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