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程序單獨或組合,用于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一)檢查
檢查記錄或文件可以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于記錄或文件的性質和來源,而在檢查內部記錄或文件時,其可靠性則取決于生成該記錄或文件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等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觀察
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
(三)詢問
詢問本身不足以發(fā)現(xiàn)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四)函證
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高,因此,函證是受到高度重視并經常被使用的一種重要程序。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
(六)重新執(zhí)行
重新執(zhí)行是指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重新獨立執(zhí)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在必要時對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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