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并財務報表中,購買方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購買方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2.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購買日新購入股權所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之和,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合并成本。
  3.在按上述計算的合并成本基礎上,比較購買日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購買日應予確認的商譽,或者應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4.購買方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入購買日所屬當期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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