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xiàn)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是債券投資的,應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并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diào)整(差額)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diào)整(差額)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資產(chǎn)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應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相反的處理。
  (3)出售(終止確認)時,售價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等
  貸(借):投資收益(差額)
  借(或貸):其他綜合收益
  (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貸(或借):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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