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