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提示】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已“營改增”。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投資后轉讓該項股權,也不征收營業(yè)稅。
  【注意辨析】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讓與投資。
  轉讓土地使用權
  從概念看,“轉讓”不等于“出讓”。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