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jù)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做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記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稅率經(jīng)濟事項的,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加總貼花;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3.未標明金額、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按憑證所載數(shù)量及國家牌價(無國家牌價的按市場牌價)計算金額,然后按規(guī)定稅率計稅貼花。
  4.外幣折算人民幣金額的匯率采用憑證書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6.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先定額貼花5元,待結算實際金額時補貼印花稅票。
  7.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兌現(xiàn)或是否按期兌現(xiàn),均應依合同金額貼花。
  8.事業(yè)單位視其預算管理方式確定貼花賬簿范圍。
  跨區(qū)域經(jīng)營的分支機構與上級單位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不必重復貼花。
  9.商品購銷中以貨易貨,交易雙方既購又銷,均應按其購、銷合計金額貼花。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所簽訂的分包、轉包合同還要計稅貼花。
  11.國內貨物聯(lián)運,結算單據(jù)(合同)所列運費的結算方式不同而計稅依據(jù)不同,即起運地全程結算運費的,按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jù);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運費為計稅依據(jù)。
  國際貨運,托運方全程計稅。承運方為我國運輸企業(yè)的按本程運費計算貼花,承運方為外國運輸企業(yè)的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