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與其它國家(地區(qū))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國際稅收征管合作以及保護我國合法稅收權益的重要方式。
  情報交換通過稅收協定確定的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進行。我國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
  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fā)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yè)范圍情報交換等。
  我國從締約國主管當局獲取的稅收情報可以作為稅收執(zhí)法行為的依據,并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出示。
  稅收情報應作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