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記載使承兌無效事項
  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承兌與否: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應當交還匯票,并出具拒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