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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范圍的豁免
  (一)豁免規(guī)定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單位可分割部分、結構化主體)納入合并范圍。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只應將那些為投資性主體的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其他子公司不應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個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投資性主體以及通過投資性主體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二)投資性主體的定義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該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
  1.該公司是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2.該公司的*10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3.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yè)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三)投資性主體的特征
  1.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2.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3.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lián)方
  4.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