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2.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3.比較上述計算所得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按照追加投資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在追加投資日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