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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fā)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因稅款征納發(fā)生的爭議,復議是訴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例題?多選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并且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有( )。(2007年考題改編)
  A.稅務機關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的行為
  B.稅務機關逾期未對其復議申請做出答復的行為
  C.稅務機關對其所繳納的稅款沒有上交國庫的行為
  D.稅務機關制訂的規(guī)范性文件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答案】AB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有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不需要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因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不得超過2年的整體時間段中,在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的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