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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律,它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和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guī)則,也規(guī)定了一些典型的合同。
合同法在為經(jīng)濟交易關系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
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fā)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xié)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fā)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xié)議,故應為合法行為。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fā)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愿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guī)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于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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