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考的內容比較瑣碎,需要記憶的內容多,但法律制度很多生活中都會接觸到,如買賣合同,委托代理,所以學起來難度沒有其他科目那么大。但是在備考的時候,大家千萬別把經濟法當成陪跑科目,看看歷年的通過率就知道,難度也在存在的!我們看看九月份延期考試的經濟法考慮哪些知識點呢!
1.票據(jù)法
(1)票據(jù)權利的取得
(2)對人抗辯
(3)票據(jù)簽章對票據(jù)責任的影響
2.企業(yè)破產法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即使其擔保物價值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仍然享有破產申請權。
(2)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撤銷。
(4)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上述規(guī)定中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權主張返還。
3.證券法
4.合同+物權
(1)當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2)先履行抗辯權
(3)分期付款
(4)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①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xiàn);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④嚴重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5)浮動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浮動抵押,即使已經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貨物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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