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易考點: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從成立時生效。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等。
2.實踐合同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4.應當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但該登記備案手續(xù)并非合同生效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對“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制度。但是,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5.經許可合同才生效
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技術進出口經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fā)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第12章)
6.經批準合同才生效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480)
7.多重買賣合同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的訂立程序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的撤回
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要約的撤銷(2001年多選題)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承諾期限
(1)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2012年單選題)
①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②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4.承諾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