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管理
1.非上市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
(1)非上市企業(yè)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qū)、行業(yè)、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2)產權轉讓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3)產權轉讓價款
①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首次掛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企業(yè)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果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重新報批。
②經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產權轉讓可以采取場內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但轉讓價格不得低于掛牌價格。
③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會同產權交易機構共同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根據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產權交易。
(4)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采取貨幣性資產一次性支付。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辦理合法的價款支付保全手續(xù),并按同期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前或者未辦理價款支付保全手續(xù)前,轉讓方不得申請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受讓方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產權轉讓價款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
2.上市公司國有股份的轉讓
(1)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涉及國民經濟關鍵行業(yè)的,應當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
(2)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的,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3)轉讓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3.國有資產直接協議轉讓
(1)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準或者財政部門批準,轉讓方可以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yè)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①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②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③其他特殊原因。
(2)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企業(yè)產權
①非上市企業(yè)產權直接協議轉讓的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②國有金融企業(yè)在實施內部資產重組過程中,擬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獨資子公司的,可以不對轉讓標的企業(yè)進行整體評估,但轉讓價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
(3)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