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人又稱為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普通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yè)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yè)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1)首先這種法律義務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2)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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