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人又稱為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yè)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yè)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1)首先這種法律義務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2)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以上就是【一般普通合伙人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內容,如果你想學習更多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相關知識,歡迎前往高頓教育官網頻道,這里可以學習更多關于初級會計師的精品課程,練習更多免費題目,還能及時了解實時更新的考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