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本文主要介紹了對價的類型和構成有效對價的三大條件。
 
  一、對價的類型
 
  F4要求學生掌握三種類型的對價,分別為executory,executed和past consideration。
 
  1. Executory consideration是待履行的對價,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時作出的一項承諾,即雙方分別答應在未來某個時間做某事。比如甲許諾三周內給乙交付一臺打字機,乙許諾一旦收到打字機,立即付款500鎊,所以待履行的對價是一種承諾,現(xiàn)在并沒有完成。
 
  2. Executed consideration是已履行的對價,與前者相反,該對價的內容已經被合同當事人履行完畢了。比如甲許諾三周內給乙交付一臺打字機,乙許諾一旦收到打字機,立即付款500鎊,結果甲如期將打字機交付給了乙,這種交付就是履行自己對價的行為,甲已經完成了合同向下的義務。
 
  3. Past consideration是過去的對價。行動要么和promise同時發(fā)生(已履行的對價),要么在承諾之后發(fā)生(待履行的對價),才算是有效的對價,如果行動在promise之前發(fā)生了(過去的對價),那么這種對價是無效的。因此過去的對價其實就是一種無效的對價。還是前面那個例子,甲有一臺閑置的打印機,跟乙交好,所以就把打印機贈與給了乙,乙收到打印機后,跟甲說愿意給他100磅作為補貼,那么這個100鎊就是過去的對價,沒有約束力,乙可以無需向甲付款。過去的對價之所以是無效的對價,是因為該履行行為是發(fā)生在承諾之前,而非為了獲得承諾才去履行的,因而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構成有效對價的三大條件
 
  除了對價必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類型外,還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成為一種有效的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和約束力的對價。
 
  1. 首先,對價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如果雙方簽訂的是走私違禁品的合同,對價內容無效,因此構成的是無效的合同。
 
  2. 其次,對價的內容必須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無法實現(xiàn)的行為作為對價的內容或承諾不會形成一種有效的對價,因為該對價不具備可執(zhí)行性。
 
  第三,對價的價值必須可以通過經濟衡量來確認(重要考點)。這里不要求對價之間經濟價值的平等性,只要求有衡量價值且雙方對此自愿接受即可,即要求sufficient,不要求對價必須adequate。用一個小例子來說明這兩個詞的區(qū)別:你去朋友家作客,朋友為你倒杯水,sufficient就是倒了一半時你覺得足夠了即可,adequate則是把杯子完全倒?jié)M的狀態(tài),法律不要求雙方互換的對價必須經濟利益上完全對等,只要求有且能夠衡量該價值就足夠了,并且雙方也自愿同意進行該對價的交換。最著名的案例為Thomas v Thomas 1842:原告是個遺孀 ,她的丈夫立遺囑時說在她有生之年可以以1英鎊的租金享有丈夫房屋的一年居住權。被告,丈夫遺囑執(zhí)行者,提出讓她擁有該房屋的承諾是不受對價支持的,即認為每年1英鎊的房租的對價嚴重不對等。但結論是,1英鎊的房租構成了充分的對價(是sufficient但并不是adequate),遺孀有權以每年1英鎊的租金居住在該房屋中。